[57] 其三,推动增量司法改革。
[51] 参见成永裕:《法律教育之研究——学理与实用结合之大学法律教育》,载《法学家》1993年第4期。按照王泽鉴教授的说法,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那时候的老师都会德文,留日的老师也都会德文,像梅仲协先生、蔡章麟先生,在日据时期,台湾大学的老师去日本大部分选德国法,有一些人选英美法,但是没有人选法国法,所以他们德文都非常好。
尤其是要注意避免走上片面地复制式继受自一国一域的歧路,以及缺乏反思地打造出及固守将某一种研究范式先验地置于至尊地位的学术生态结构,而是要让各有优长的不同法学研究范式,在中国大陆自己的法学研究场域和法学教育市场当中接受充分的竞争与不断的检验,然后为我所用,并于此基础之上重点培养在地法学的主体性意识。就其对我国台湾地区法学教育格局的深远影响而言,这突出体现为,在当地几所最具代表性大学的法学系所师资队伍当中,有德国法学教育背景者所占的总人数比例长期明显居高。近年来虽然也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声称当地法学界的研究范式正在越来越多元化,但法教义学之外那些所谓多元化的其他研究范式,几乎都不敢去稍稍质疑乃至挑战法教义学的绝对地位。[70]黄源盛教授进行上述统计考察的2003年距今已近廿年,但上述情况并无明显改观,甚至更加堪忧。[84] 同前注(53),[德]托马斯·维腾贝格尔文。
对于德国法教义学如今正被人数相当可观的学者们所大力引进的中国大陆法学界(主要集中在民法学界、刑法学界和宪法学界)而言,[72]海峡对岸的上述例子当可作为一种镜鉴,进而促使我们对包括继受德国法学在内的做法保持一份必要的警醒和延伸性反思。[59]近年来,也有一些德国学者明确表达了与此类似的忧虑,担心大量的学生信奉国家司法考试考的东西我才学而对其他与国家司法考试无关的内容一概充耳不闻,会使得法律教育将面临变成高度扭曲的应试技巧的危险,[60]如此下去,德国法律系的授课就会变得是在和司法考试补习班争抢地盘。[33] 参见庄世同:《台湾法理学教育的现状考察与教育反思》,载《辅仁法学》2005年第2期。
[2] 德国法学界的Rechtsdogmatik一词,在中国大陆法学界一般被译为法教义学,而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则更常被译为法释义学法律释义学或法律信条学,为了行文的方便,除非是引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其著述中的原话,我在本文中统一使用法教义学这一译名。在另一篇文章中,黄源盛教授更是满怀感慨地强调,后备师资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是我国台湾地区法史学教育兴衰的关键点。第二代民法学者以王泽鉴教授为杰出代表,相比于第一代民法学者,第二代民法学者最大的特点是对翻译过来的法律文本进一步做出诠释,并开始对案例进行讨论,以及与法律实务家们展开对话。首先来看对政治大学法律学院在不同时期的师资规模及教员教育背景情况的梳理。
如果将考察视野放宽到整个基础法学类论文,那么其统计结果则显示,基础法学类的论文在各校法学期刊中所占比例也属偏低,除了少数学校高于10%以外(政大11.42%。[45] 石世豪:《法学教育改革的再改革——挑战、回应、反思、再出发》,载《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
此后留学美国的师资人数虽有增长,但留学德国者仍居最多,据统计,2000年时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留学获得学位的专任教师当中,留学德国者有14人,留学英美者有10人,留学日本者有9人,留学法国及瑞士者有2人。具体来说,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从1945年创立到60年代初,该系34位有留学经历(此统计数字并不限于获得正式学位者)的教员当中,留学德、奥者仅有3人,而留学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的共有28人。法学继受的这三方面之间存在着一种选择性亲和关系,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为对方创造条件,从而呈现出一种结构上的同源性。[24]易言之,在2004年和2007年,政治大学法律学院的专任师资队伍当中,有德国法学教育背景者非常接近乃至超过了半数。
按照他所做的概括,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发展历程中,就不同阶段所体现出来的学术特点而言,第三手的继受法学是以通过日本学者了解德国法为其特征,而第二手的继受法学则体现出后来有能力自己观察德国法的样貌。到了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前期,其师资队伍中留学德国者跃升为最多(11人),其次是留学日本(9人)、美国(6人)和法国(4人)。[7] 关于法学为适用法律的技术法学为自主的规范科学法学为法律的社会科学的三阶段之区分,参见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元照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395-423页。例如,有学者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50多年来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研究者社群划分为三代,其中第一代是指那些战后原受日本法学教育或从事司法实务的台籍人士加上大陆来台法学人士,其代表人物为梅仲协、王伯琦、史尚宽、林纪东、戴炎辉、韩忠谟、蔡章麟、姚瑞光等。
[59] [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0页。虽然从长时段的统计结果来看,在台湾大学法律系从1946年至2004年间历年聘任的总共139位有留学经历(从事研究或取得学位)的教员当中,有留学德国经历者略低于有留学美国、日本经历者的各自人数,看起来一共只有30位(约占比22%),[21]但从60年代后期开始,有留学德国经历者的师资人数,在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全体教员当中便跃居首位。
[85] 总括来说,即便名义上不想使用法学继受一词,在学习、借鉴德国法学尤其是引入法教义学之时,我们应当同时了解德国学者自身对于法教义学之缺陷的反思,然后时刻注意全世界法学智识的引领风向之变化,[86]而不仅仅只是德国法学的发展新趋势,并紧密结合中国大陆的具体情况,相应调整学习借鉴的内容、方式、重点和力度。[23] 参见反思会议工作小组编:《全球化与知识生产:反思台湾学术评鉴》,台湾社会研究季刊社2005年版,第161页。
[3]上述所说的第三手和第二手的继受法学,具体分别是借助于苏永钦教授所称的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法教义学打造成型。本文将从细致检视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长期以来对德国法教义学的大规模继受入手,反思这一持续至今的法学继受过程给当地法学界学术生态带来的各种连锁影响,进而为我们在当下谨慎思考中国大陆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主要发展方向选择时,提供来自现实例证的某种警醒。但实际上,这个‘被重视的‘重要法学领域,却一直在法学界处于非常边缘、可有可无的地位,而且这种边缘化的状况,近年来甚至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在过去十五年当中,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教育急遽扩张,但是‘基础法学的课程与教育,并没有相对应的发展,许多新增系所只有很少,甚至完全没有基础法学的师资与课程。黄源盛教授在2003年曾统计过彼时近十年来法史学主题学术论文在我国台湾地区各大学法学期刊上的占比,结果发现,法史学主题学术论文仅占法学所有学科论文总数的4%,而这些总占比只有4%的法史学主题学术论文,约有60%是发表在《政大法学评论》和《台大法学论丛》这两本法学期刊上面(法史学论文在这两本法学期刊所发表论文总数中的占比分别是7.31%和6.99%),其他学校的法学期刊,法史学论文往往仅聊备一格,其法史学论文比例咸在5%以下,更有四所学校的法学期刊法史学论文比例不到1%。[11]而在我看来,如今回头来检视我国台湾地区法学迄今为止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固然并非少数人的主观意愿便能完全左右,但当地一些重要学者基于其自身学术偏好所做的经年努力,起到了非常关键的重塑和推动作用。[63] 王鹏翔、张永健:《论经济分析在法学方法之运用》,载《台大法学论丛》2019年第3期。
第三代为那些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从外国留学回来后进入我国台湾地区各大学和研究机构从事教研活动的法学研究者。[66]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经由对德国法学的大规模继受,早已将自身锁入到非常坚固的自筑壁垒之内,虽然对社科法学并非完全拒斥,但对法教义学之地位的尊崇,在当地早已成为了一种不容置疑和挑战的教义。
[18] 王泽鉴:《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6期。即便就法理学采取非常宽泛的定义,取我国台湾地区几位代表性法理学研究者对此概念的涵盖范围之各自理解的最大交集,[71]将其限定为主要包含法概念论、法学方法论、法伦理学、法体制论和法社会理论等五大块内容,然后对自2003年1月至2021年6月出版的《台大法学论丛》和《政大法学评论》各期上面的法理学论文发文情况进行统计,可以发现在这一时期《台大法学论丛》总共发表的493篇学术论文当中,法理学论文虽然比法史学论文的总篇数要多,但出自我国台湾学者之手的也仅有24篇,占比4.87%,而《政大法学评论》在同一统计时段当中刊发的法理学论文同样是24篇,在该刊此时期总共发表的485篇学术论文中占比4.95%。
[15] (二)法学界师资学缘结构的变化及其突出特征 以王泽鉴教授为代表的我国台湾地区第二代法学家,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所做的上述努力,直接改变或者间接影响着全岛各主要大学法学系所的师资学缘结构,对我国台湾地区后来的法学教育格局和法学研究风格均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47]在这种法律系所的课程教学几乎以司法官及律师的考试科目为核心的魔咒之影响下,[48]大量的法科学生只重视法教条学的条文解释,甚至在解题时所追求的并非法教义学里面较妥当的答案,而是能够得高分的答案。
张嘉尹:《二○○五年学界回顾(二):法理学》,载《月旦法学杂志》2006年第12期。[8]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将我国台湾地区那些曾主要受教于前述第三代法学研究者,并在本世纪初以来进入当地法学界的年轻世代学者,增列为第四代。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教育界,所谓考试引导教学之风气是指,由于当地法律系所的学生们将通过司法官和律师考试作为自己最主要的规划目标,各大学法律系所不得不在课程设置上因应此种需求,导致法律系所开设的必修科目几乎就是司法官、律师考试的主要科目,而法律系所的学生们在校修习课程期间,也很少有兴趣去了解司法官、律师考试主要科目之外的其他课程。本文为语词使用统一起见,采用中国大陆法学界更常用的应用法学一词。
例如,陈惠馨教授曾联合多位不同法学学科的教授在2000年至2004年间共同完成了一项调研成果,从他们对有效回收的问卷进行统计后的结果来看,我国台湾地区16位教授行政法课程的教员当中,有10位是从德国获得其最高学位,法理学课程教员当中也以留学德国者的人数居最多(6位),而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程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师资当中,虽然以我国台湾地区本土培养的博士为最多(所占比例分别为40%和46.2%),但从德国取得最高学位者在总人数上皆居次席,各自的比例为25%和38.5%。[61] 四、反思大规模继受德国法学对在地学术生态的深远影响 上文对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在大力继受德国法学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各种连锁影响的讨论,绝非要全盘抹煞我国台湾地区几代法学研究者所做出的努力,而是想指出,大规模继受德国法学所影响到的,并不只是法教义学的忠实拥趸兼传道者们自身的学术研究风格,而是还关涉当地法学院内部不同学科的师资配置、课程体系的整体设计等法学教育领域中的结构性问题。
[43] 参见小益:《我一定是头脑有洞,才念法律系:律师、法官的养成之路,以及法律边缘人的入世告白》,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版,第121页。[德]托马斯·维腾贝格尔:《德国视角下的基础研究与法教义学》,查云飞译,载《北航法律评论》2015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80]更何况,与德国法学界以及大规模继受了德国法学之后的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存在着学术生态方面的结构性差异的是,当下正在深刻影响着中国大陆法学发展的研究范式,并非只有法教义学,而是还包括了新政法法学、社科法学(目前以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为主)、计算法学(既与社科法学有一定联系但又有自身鲜明特色,或称大数据法学)、认知法学(随着人工智能科技的应用日益广泛而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等。[19] 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早期便已在对其研究生的学术训练方面明显展露出来的这种亲德国法之特点,与它当时师资人员学术背景的整体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
[54] [德]马提亚斯·耶施德特:《法律中的科学——科学比较中的法教义学》,张小丹译,载《北航法律评论》2015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20]而在抗战结束台湾回归祖国之后,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的主事者更是通过规定德文必修的制度化方式,将上述这种偏好在对其法科研究生的学术常规训练方面固定了下来。德国法学界喜欢强调内部和外部这两种所谓不同视角的区分,并基于此将广义的法学领域研究区分为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2004年5月时,该院有专任教员29人,其中留学德国者有14位,留学美国者有7位,留学日本者有4位,留学英国、奥地利者各有1位。
也因此,在基础法学研究和跨学科法学研究很难获得蓬勃成长空间的这种学术生态环境当中,尤其是那些从事基础法学研究和跨学科法学研究的年轻世代学者(第四代学者),整体上可以说尚在为在以法教义学为尊的当地法学界中谋得一席立足之地而苦苦奋斗。尤陈俊:《社科法学的成长与发展》,载《南开法律评论》(第10辑),南开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12页。
王泽鉴教授大力推动的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案子把德国的法学学说套进去的做法,便是此方面具体实践的典型例子,例如他明言自己耗费多年心血所写成的《不当得利》一书,便是把所有台湾的判决都容纳进去了,采用德国的架构,把台湾上百个案件纳进去分析,几乎没有漏掉重要的判决。[84]而一些学术视野不囿于德国法学理论资源的研究者,更是举出基础法学重要科目之一的法社会学作为具体例子细致论证了,无论是经验面向的法社会学研究,还是理论面向的法社会学研究,都可以凭借自身特有的方法论视角,参与到法教义学念兹在兹的对法律规范性的构建这一法学的所谓核心任务当中来,从而承担起为法律系统找寻规范性根基的功能。
[71] 同前注(37),颜厥安书,第353页。[70] 同前注(34),黄源盛、张永鋐文。